[公安机关录用方法]---人民警察的考核和录用方法
录用人民警察,贯彻公开、平等、竞争、择优的原则,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,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。
一、编制录用计划
(一) 录用计划内容:
人民警察考试录用工作每年举行一次。省人事厅、公安厅共同负责对人民警察考试录用工作进行部署。录用人民警察,应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,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编制录用计划,主要内容包括:
1、用人单位的名称及其编制数、空编数和拟录用人数;
2、拟录用职位名称、专业、人数及所需要的资格条件;
3、招考对象、范围及采取的考试方法、考试时间;
4、用人单位意见;
5、审核、审批机关意见。
录用计划原则上每年编制一次。省公安厅和各市人民警察录用计划,由省公安厅和各市人事部门向省人事厅申报,由省人事厅确定。
(二)市以下各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的编制和下达程序。
1、县(市)人事部门对本级公安部门及本县(市)所辖乡(镇)的人民警察录用计划进行初审后,编制上报市人事部门;
2、市人事部门对本级公安部门和所辖各县(市、区)的人民警察录用计划进行审核后,编制本市人民警察录用计划上报省人事厅审批,同时抄报省公安厅;
3、市人事部门根据省人事厅确定的本市人民警察录用计划,分解下达给本级公安部门及所辖各县人事部门;
4、省人事厅在审批录用计划前,征求省公安厅的意见。
二、发布招考公告
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,主要从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、军转干部中录用,不足部分可向社会公开考录。公安机关录用特殊职位人民警察,需采取特殊考试的,应向省人事厅、公安厅申报。采取特殊考试的范围、对象按照《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采取特殊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细则》(试行)第三条规定的可采取特殊考试的情况。
人民警察录用考试前两个月,由省人事厅、公安厅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。报考公告的内容包括:
1、录用单位、职位、专业及人数;
2、报考的资格条件;
3、考试的科目和方法;
4、报名时间、地点及要求;
5、考试时间、地点;
6、考试成绩发布方法;
7、录用办法等。
三、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
(一)组织报名:根据考试工作需要和方便报考者的原则,各市分别设若干报名点,报名点要指定专人负责,并组织培训有关的工作人员,使其掌握有关报名工作的政策和规定。报名点应张贴详细的录用计划表、招考公告等材料,供报考者报名时参考,具备报考资格者应填报志愿,并明确是否服从分配。
(二)资格审查:报考点的工作人员负责对报考者进行如下资格审查:
1、户口是否符合规定的地区要求;
2、是否具备所报职位规定的文化程度和专业要求;
3、年龄是否符合规定;
4、有无明显的生理缺